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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20 15:44:44 作者:西安中易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513

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安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0日

西安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西安市打造内陆改革开放人才高地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及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市办字70号)《西安市推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3年)》(市发〔2021〕9号)文件精神,为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建立全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培育库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区联动、精准服务、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入库标准、工作流程、认定入库企业,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入库企业推荐、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鼓励各区县(开发区)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出台入库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首次认定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西安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企业近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线填报完成后直接入库。

  第七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入库工作以企业自评在线填报的方式完成,企业登陆西安市创业社群平台(http://inno.xacysq.com/)根据提示进行填报。

  (二)推荐。各区县(开发区)对申报企业进行在线核审,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市科技局。

  (三)评估。市科技局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提出拟入库企业名单。

  (四)公示入库。市科技局对拟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发文认定,正式进入培育库。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为入库企业提供精准服务。面向入库企业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等相关政策解读培训活动。

  第九条 发挥双创载体积极作用。将入库企业情况列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重要绩效评估指标。

  第十条 加强入库企业动态监测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了解入库企业培育进展情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培育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二年(起始时间以发文日期为准)。在培育期内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予以出库;二年期满后,未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调整出库,且出库后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予享受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经入库培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在下年度申请市级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予以出库。

  第十三条 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培育资格。

  (一)入库申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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